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5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平远县**镇**小**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是夫妻关系。2020年2月24日晚,李某某到平远县碧桂园朋友家喝酒时未邀请姚某某同去。当天22时多,姚某某得知后,前往平远县碧桂园李某某朋友家,因见到李某某和另外一女两男在喝酒,感到不自在,就加入一起喝酒。次日0时多,姚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回到住宅后,李某某未进行解释,姚某某感到难以释怀,心中很生气,遂趁李某某到主人房卫生间洗澡时,冲入卫生间内,先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头脸部将其打倒在地,再用脚踢李某某后背几下,致李某某受伤。2020年2月25日14,李某某弟弟报警后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4月21日,经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诉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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