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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永靖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6时许,在永靖县**镇**村**社姚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酒后因赡养母亲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姚某某用刀在王某某背部和右手臂各戳一刀,致使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和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引发有过错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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