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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蔡某某在济源市 **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后二人发生争执,姚某某用酒瓶打蔡某某头部致蔡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以后,姚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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