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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侦查机关于7月3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沈某某纺织厂工人用工等问题产生纠纷,驾驶车牌号为苏F7****的本田雅阁轿车窜至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织造纺织厂门口,直接撞向该厂的不锈钢大门,后倒车再次撞击大门。该姚继续驱车向前撞击场内停放的车牌号为苏F1****的红色现代牌汽车,致该车损坏。经鉴定,姚某某所损坏的大门及汽车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8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沈某某的全部损失,且取得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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