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满族,辽阳县人,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白塔区**社区**号楼**单元**号, 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于某某与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以被害人曹某某用租赁的轿车抵押借款违法相要挟,欲敲诈曹某某2万元,因曹某某无能力给付,于某某便找到时任**金融运营部**姚某某让其帮忙为曹某某作抵押借款。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谋取私利,明知上述事实仍然帮助于某某对曹某某进行要挟,并积极想办法为曹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因其他原因而未逞。案发后,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