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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6********,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9日,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26日,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靖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靖州县**镇**宾馆**房间,以拿刀及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滕某某写了一张四万元的借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州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他人一起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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