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贵J2****号小型轿车由鼓扬往中坝方向行驶,00时06分许,该车行驶至长顺X968县道摆所至代化22公里加100米(小地名:鼓扬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带姚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06月11日送姚某某血样到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行驶距离不长,未造成严重后果、悔罪明显等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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