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绰号“鬼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11,住景谷县**镇**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2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并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以周某甲、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周某乙(另案处理)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刀某某于2012年、2014年先后三次与周某甲借了2万元、3万元的高利贷,后刀某某偿还部分款,还未还1万元高利贷时,周某甲叫刀某某再借5万元,并让刀某某拿刀某某家位于景谷县**镇**路**住宿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刀某某告知房产证已经抵押给杨某某,后周某甲联系了杨某某,周某甲代刀某某偿还了欠杨某某的5万元,并将刀某某房产证予以扣下,作为刀某某欠周某甲6万元款的抵押物。后刀某某一直未偿还周某甲的高利贷。2015年1月18日,周某甲安排李某某和姚某某将刀某某从**乡带到了景谷县城周某甲家,在等待周某甲的过程中,李某某与刀某某发生了口角,李某某用手殴打刀某某,并将刀某某的右眼打伤。周某甲回到家后与刀某某商谈还款事宜。过了五、六天,周某甲将刀某某叫到县城,让刀某某还欠款,刀某某无钱还款。周某甲安排其手下周某乙到景谷县城建局、银行查询刀某某房产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发现刀某某的房产尚有127570.23元的银行贷款未还,该房系刀某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后周某甲强迫刀某某签订委托周某乙代刀某某办理刀某某房产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委托书。2015年1月26日,周某甲拿现金给周某乙将刀某某欠银行的127570.23元贷款偿还。周某甲又安排周某乙带着刀某某去城建局、土地局办理将刀某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刀某某名下。2015年3月10日刀某某房屋由夫妻共有变更为刀某某单独所有。后周某甲与姚某某商量,将刀某某的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2015年6月8日,周某乙又按周某甲的指示带着刀某某到司法局签订了刀某某授权给周某乙代刀某某办理房屋转让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迫使刀某某授权给周某乙处理刀某某房产。2015年6月9日,周某乙按周某甲的指示找刀某某、姚某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2016年8月16日,周某乙带着姚某某去城建局、土地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将刀某某的房产变更登记到姚某某的名下。经评估鉴定,2015年刀某某的房产价值人民币348308元。
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认定姚某某明知周某甲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而参与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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