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雇请石某某砍伐自家位于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新田湾坡的天然杂木,后种植杉树。经望谟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实地检测计算:姚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16.2788立方米。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在砍伐地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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