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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来凤县**镇,住来凤县**集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镇**村、**镇**村及**村滥伐林木共计40株,立木蓄积18.8983立方米。

1.2019年,姚某某购买了**镇**村赵某某家责任山的树木,其在办理了一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为柏树,株数为10株)的情况下,雇请蒲某某用油锯采伐柏木8株,椿树1株。姚某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树种采伐椿树1株,立木蓄积0.4846立方米。

2.2019年上半年,姚某某购买了**镇**村向某甲家责任山的树木,其在办理了一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为杉树,株数为15株)的情况下,雇请蒲某某用油锯采伐杉树16株,立木蓄积6.1635立方米。姚某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株数采伐杉树1株,立木蓄积0.1795立方米。

3.2019年6、7月,姚某某购买了**镇**村杨某甲家责任山的树木,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乙用油锯采伐杉树1株,立木蓄积0.4092立方米。

4.2019年6、7月,姚某某购买了**镇**村杨某丙家责任山的树木,其在办理了一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株数15株,其中枫香树5、杉树10株,采伐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30日)的情况下,雇请杨某乙用油锯采伐马尾松1株,杉树10株,鸡屎楠3株,立木蓄积7.9330立方米。姚某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树种采伐鸡屎楠3株,立木蓄积3.3421立方米。

5.2019年11月初,姚某某购买了**镇**村向某乙家责任山的树木,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蒲某某用油锯采伐枫香树3株、马尾松2株,立木蓄积3.5897立方米。

6.2019年11月初,姚某某购买了**镇**村杨某丁家责任山的树木,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蒲某某用油锯在采伐枫香树4株,杉树21株,鸡屎楠2株,丝栗树2株,立木蓄积共10.8932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申请补植覆绿5亩,并于2019年12月23日经来凤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姚某某系侦查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另姚某某砍伐的部分树木系为了修桥急用,情有可原,且其犯罪后积极主动进行补植覆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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