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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兴隆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关于兴隆县敏感区及出水断面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途经包括**镇在内的几个乡镇的河流水污染进行治理。2019年8月份,招标人兴隆县**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北隆化玉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后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中标。2019年9月24日,兴隆县**镇人民政府与中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由中盛公司承建兴隆县**镇段敏感区及出水断面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工程期限2019年9月25日至11月14日,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5日(两个月)。该工程途径该镇**村修建柳河北岸河坝时,位于村4组、5组、6组柳河北侧生长的林木影响施工,需要砍伐。2019年9月29日,该村以**镇**村四组庞某某、五组李某某、六组刘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9月30日,兴隆县林业局林业调查队进行了调查设计。2019年10月4日,**镇**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确定姚某某负责提供砍伐林木等施工环境支持工作。2019年10月8日左右,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姚某某组织将4组、5组、6组柳河北侧生长的部分林木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132株,总蓄积16.725立方米。2019年10月14日,兴隆县行政审批局要求重新填写林木采伐申请。2019年10月28日,兴隆县行政审批局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范围和设计范围相符,包括2019年10月8日左右姚某某组织砍伐的林木。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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