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法律专业人员,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解除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谷城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二次(2019年2月12日退查,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6日退查,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期限三次(2019年1月29日至2月12日;2019年4月13日至4月27日;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姚某某在办理戎建设开设赌场案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重大失误。
本院认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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