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2018年5月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朋友家玩耍时,找借口进入其朋友父亲李某某的卧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卧室内的存折和身份证,后至农商银行取走存折上2000元现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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