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99********,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本市东区炳草岗名舰娱乐会所时,李某某在卡座上捡到他人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姚某某、李某某预谋后,由李某某以帮忙找手机为由套取了被害人手机密码及支付宝密码,后二人在本市仁和区“蜗牛公寓”603房间内转走手机支付宝内44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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