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四川省遂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小枧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取款时发现ATM机操作界面呈开启状态(系被害人衡某某在存款后忘记取出机内的银行卡),遂进行操作,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离开。后衡某某发现忘卡,经查询发现被人冒用取款后报警。案发后,姚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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