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叶某某5101301973********),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崃市临街道办棉花街84号旁的巷子内,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经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还赃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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