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6********,羌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其丈夫唐某某(另案起诉),趁工地无人看守之际,分别三次在平武县水田乡田龙村李家坝组九绵高速23标路基队钢筋加工点盗走钢材共计100余千克。经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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