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区**街**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7日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中国工商银行柜员机口,将被害人王某容未确定存款操作完成还留在机口的人民币8000元盗走。
2020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案发后,涉案800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归还被害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