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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92********,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江苏省武进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发现其新办理的手机号码为被害人李某某欠费后注销的再售号码,李某某用该号码在“来分期”APP注册了账户,该账户贷款额度为15000元。2019年4月7日、8日和1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三次使用该号码冒用李某某身份信息登陆其“来分期”APP账户,盗用李某某信用额度购买手机三部,总计消费14148元。2019年6月,姚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消费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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