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暂住江苏省昆山市**路**电子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宿舍内通过验证身份证号码重置了其原同事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宝密码,后通过盗刷的方式窃取其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3472元。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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