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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2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乐亭县公安局2020年1月3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1月21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9日下午4、5点钟,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从新寨镇刘海庄子村刘某某家盗窃貂皮大衣一件,该大衣系刘某某在二年前花5500元购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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