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100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5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2018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两次从袁集乡灰池炼铅厂中盗窃铅板共100公斤,作废品变卖后非法获利310元。经鉴定,姚某某盗取的铅板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从袁集乡灰池炼铅厂同样地点盗窃卷帘一个,后卷帘门在运输变卖途中被物主干某某追回。经鉴定,被盗的卷帘门价值人民币162元。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经向侦查机关全部退赔。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遂、全部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