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二职高金铭苑小区停车场内,采用螺丝刀撬开电动车接线点火发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次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将该车骑到红花岗区****电动车售卖店,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店主王某某。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在2020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及其家属也全额退赔销赃所得赃款1000元给王某某。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并全额退赔销赃所得赃款,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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