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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公租房**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5月18日,同案犯王某某利用其系遵义市新蒲新区**镇**人才公寓保安身份,可获得备用钥匙之便,单独或邀约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多次入室盗窃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公寓**室的施工材料电线、地线、螺母、螺杆、抱箍、垫片、弹簧垫,其中,王某某单独盗窃2次,伙同姚某某盗窃3次。盗窃后销赃给当地废品回收站,案发后已全部追回,部分损坏不能使用。经价格认定,被盗施工材料价值18971元,其中二人共同盗窃价值约15930元。

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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