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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长坡路176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院内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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