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楼**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对罗某甲予以释放,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中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作为"卡马拉国际"非法平台中国区大区经理给"卡马拉国际"非法平台在国内做推广、招代理,实施诈骗犯罪从中非法牟利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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