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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和5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及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因不满政府棚改未将其位于**组的房子纳入改造范围,自2017年以来多次召集人员到市区两级信访部门上访,后因吴某某、姚某某觉得上访进度缓慢提出每户集资300元购买一些印有“**低洼地段多年积水,强烈要求棚改”的横幅、衣服进行闹访、静坐,并统一购买了一面锣用来召集居民上访、开会。2017年底2018年初,政府将**组、**组纳入棚改范围进行模拟拆迁,后因模拟征收未通过,姚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结果不满意强烈要求整体征收、整体改造,于2018年多次进行退围墙阻工。2018年12月27日晚,**组一居民“某爹”因为推围墙导致自己受伤送医院抢救后死亡,当晚推倒的围墙造成损失13968元;2018年12月29日,吴某某召集姚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称“某爹”在医院快断气,要将“某爹”放到工地上,不要工地继续施工。后姚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四人伙同**组其余居民用铁锤将**大厦工地围墙敲松,后合力将围墙推倒,造成损失668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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