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潍坊市**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室,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王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了从王某甲处借到钱,经王某甲公司员工张某某提议,双方预谋制造虚假借条,再由王某甲一方以虚假借条向法院起诉姚某某并查封姚某某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2014年9月2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路**街西南角王某甲的公司内,姚某某给王某乙(王某甲的父亲)出具了虚假的30万元的借条,王某甲一方于同日向姚某某账户转账30万元,后姚某某于同日、次日向该30万元转回给王某甲。2014年10月8日,王某甲一方持该借条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姚某某,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0日立案并裁定冻结姚某某30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于同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2月2日做出正式判决,期间姚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1日、11月1日、12月5日分三次向王某甲借款17万元(扣除保证金、利息后实际到手134922元)。后因姚某某一直未清偿本息,王某甲于2016年1月6日对该案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29日、9月27日、2017年1月4日做出执行裁定,拍卖姚某某被查封的房产,并向王某甲支付执行款3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