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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嘉祥县,住济宁市嘉祥县**镇**坊村**号,2017年6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金乡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乡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乡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2月10日,姚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济宁澳润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给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合计228份,税额366.38455万元,金额2155.20325万元,价税合计2521.5878万元。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6月25日,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向继汇入济宁澳润纺织有限公司账户2532.5878万元,后通过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姚某甲账户转入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厉某某名下银行卡,完成资金回流。

2: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4月20日,姚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金乡县红光农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给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合计:268份,税额450.922697万元,金额2652.486903万元,价税合计3103.4196万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8月16日,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向继汇入金乡县红光农贸有限公司账户2400.05万元,后通过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张某某账户转入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使用的胡某某、于某某名下银行卡,完成资金回流。

3: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4月20日,姚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金乡县天立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给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合计:61份,税额103.229618万元,金额607.233182万元,价税合计710.4628万元。2014年4月16日至6月20日,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向继汇入金乡县天立纺织有限公司账户834.29万元,后通过李某某、姚某甲账户转入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彭某某名下银行卡,完成资金回流。

4: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4月23日,姚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金乡县欣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给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合计:260份,税额436.059023万元,金额2565.052973万元,价税合计3001.111996万元。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承兑汇票完成资金流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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