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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4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退休。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款并给付高额利息为由,先后多次向被害人易某某借款230余万元,其中易某某向王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郑某某、王某乙、张某乙、曹某某、邹某某、张某丙、喻某某等人借款100余万元,诈骗所得均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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