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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冒充女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唐某某认识,并利用微信账号“mj**”与被害人暧昧聊天,先后编造卖卵子做手术需要借钱、没钱吃饭、医院检查等理由,陆续从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972元;

2、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冒充女子与被害人梅某某微信聊天,编造买衣服、医院检查、做头发等理由,从梅某某骗取人民币3125元;

3、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冒充女子与被害人邓某某杰微信聊天,假装处男女朋友向邓某某杰要钱,从邓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元;

4、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冒充女子与被害人林某某微信聊天,假装处男女朋友,以欠债为理由向林某某要钱,从林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80元;

5、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冒充女子与被害人葛某某微信聊天,假装处男女朋友,以吃夜宵为理由向葛某某要钱,从葛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27元。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及收条、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交易记录;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梅某某、邓某某、林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已退赔并获得谅解,情节轻微,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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