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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其创建的QQ群里发布参加活动免费送手机的消息,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后,将肖某某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里的5500元钱转到肖某某的微信,再从肖某某的微信转5480元到自己的微信并将这笔钱用完。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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