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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辽宁省灯塔市人,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搞工程急需用钱,其通过朋友联系得知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张某某经营的**公司可以办理抵押借款,后姚某某在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辽K****B的丰田凯美瑞汽车机动车登记证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用该车失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每月付利息2100元,在2018年4月后,按照规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无力偿还利息及违约金后逃匿。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妻子白某某偿还给被害人张某某135000元(含利息),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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