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2010年4月至2012年中旬,被害人陈某某因犯罪被广东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姚某某伙同李某某对被害人虚构自己有亲戚为当地公安系统领导,可以办理撤网手续,以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1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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