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家属院**单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姚某某以网上交友为名,以其母亲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取得被害人甄某某信任,多次骗取甄某某人民币1520 元。另2018年11月,姚某某以网上交友为名,以要求见面、自己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取得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多次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姚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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