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镇**村**组,现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郑某某共谋到广安市以“乘车假摔受伤私了”的方式寻找作案目标进行诈骗。2020年5月28日由郑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川A4****来到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5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坐摩托车到芭蕉桥附近找到钓鱼地点,电话叫郑某某开车去,姚某某返回邻水西出口附近。当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邻水县宏帆小区门口乘坐被害人邹某某的出租摩托车,谎称在金科上班,要到邻水县芭蕉河找郑某某拿东西。被害人邹某某将姚某某运至邻水县芭蕉河找郑某某取得东西返回时,经过一条碎石子上坡路面时,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故意往左倾倒,导致两人和摩托车共同倒地。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谎称自己左手受伤,被害人邹某某将姚某某带至邻水县中医院进行检查,在左手骨头和肌肉均无异常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依然谎称自己的左手麻木、不能动。郑某某接到电话随后赶到医院提出私了,要邹某某赔偿3万元,达成协议赔偿2万元。被害人通知其女儿到场并通过支付宝转帐2万元给姚某某。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分得1万元。
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数额较大,情节轻微,系初犯、主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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