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街道**村**号。2020年2月20日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贾某某通过微信,向姚某某购买26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18200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要求贾某某先付定金,准备骗取定金。后贾某某向姚某某要身份证照片,姚某某将其身份证照片发送贾某某之后,贾某某一次性将18200元通过微信付给姚某某。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收到货款后,以时间晚财务不收账为由退回16800元,收取了1400元的定金。次日贾某某按照姚某某给的地址取货时未见到人和货物,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2.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姚某某购买一盒医用口罩,并向姚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80元。后姚某某将刘某某微信删除,不再联系。
2020年2月19日,商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抓获。姚某某到案后将1480元退还给被害人贾某某、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骗取贾某某18200元后,立即退回16800元,该16800元属于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当予以扣除,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际骗取数额为人民币1480元,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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