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住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组**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黑D****6大货车从江苏泰州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林海2****6插秧机30台,送往黑龙江省通河县农机大市场。姚某某驾车从江苏郭村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5月11日姚某某驾驶大货车在黑龙江省肇州县英歌收费站驶出高速,在出口交高速费时,使用事先准备的假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免高速费用3,991.00元。
2、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黑D****6大货车,在天津勇猛收割机厂装载两台五行玉米收割机,送往哈尔滨市双城永帮农机公司,从天津九园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7月17日姚某某驾驶大货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英歌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在出口交费时,使用事先准备的假收割机跨区作业证,骗免高速费用2,063.0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两次骗免高速费用6,054.00元。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全额补交高速费、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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