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18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公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徐某某、严某某(刑拘在逃)等人经营绍兴千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旺旺绍兴游戏”手机app,为他人组织“罗松”形式的赌博提供赌博平台,通过销售用于平台开房的钻石获利。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担当“旺旺绍兴游戏”平台代理并组建微信群,组织赌客在微信群内罗松赌博,赌客通过游戏分值和事先代理定下的赌博大小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该赌博平台赚取赌客充值购买钻石费用,各代理根据约定的返现比例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姚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该游戏平台为赌博网站且姚某某聚众赌博的犯罪情节达到起诉标准,故本院认为认定姚某某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