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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院**栋**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告人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接手经营百色市右江区**街**园**院**栋的“成人用品店”。2018年10月12日,百色市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野参王、植物伟哥、男人肾宝片、鹿血肾宝片、金枪不倒”等各类药品共22种。经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所查获的22种产品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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