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6********,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姚某某在担任广州**美容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北京**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美容足浴养生用品商行)处,以5元/瓶价格,购买了10瓶名称为“火动力”的产品。后姚某某将上述10瓶产品存放于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号**层**档的营业场所供按摩技师使用。公司销售美容养生护理服务套餐后,由技师在为客户提供按摩服务过程中,自行选择是否将该产品作为按摩油辅助使用。
2018年4月18日,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瓶名为“火动力”的产品。经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的“火动力”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火动力”产品,建议移交给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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