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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6********,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包了灵山县龙武**岗位的林地。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及其家人在未申办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灵山县龙武**山建设养殖场,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灵山县龙武**山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0.92公顷(13.8亩)。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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