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4月末,在镇赉县**镇**村东侧约500米处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改变了土地用途。2020年6月15日,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姚某某非法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3.04亩(8700.20平方米),其中90小班防护林被开垦面积为8633.15平方米,**小班一般用材林被开垦面积为66.45平方米,林地内原有植被已被大量严重毁坏。姚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姚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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