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滨海新区**街**园**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在**财富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大港营业部担任理财业务员,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口头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引诱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书》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10人,实际进账金额为人民币580000元,按合同汇总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95082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工资、提成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7125元,上述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富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投资人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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