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号**室,系兰州市**支队**中队中队长。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7月12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姚某某在云南旅游期间,在当地购买长约60cm及长约50cm、枪托克折叠的枪支各一支,购买后姚某某将以上枪支放置在兰州市榆中县**大队的宿舍内,至2013年年底邢某某(已判决)前往兰州市榆中县**大队看望姚某某时,发现以上两只枪支,遂向姚某某索要,姚某某就将放置在衣柜中的以上两支枪支赠与邢某某,邢某某将枪支带至定西后放置在其家衣柜中,公安民警在办理邢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时,在依法对邢某某的房屋进行搜查时,查获以上两支枪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两支枪支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均属于枪支,以压缩气压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键在于查清涉案枪支是何时脱离姚某某控制的,其解除持有枪支的时间是否已超过五年的犯罪追诉时效期。根据现有证据,上述关键事实仍然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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