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1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五六二**村23**组21**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五六二村大林湾益农段水域内,使用电池、逆变器、电捕网兜等工具,非法捕获鲫鱼、小杂鱼等1.2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已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案发经过、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