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务农、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小溪里,利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O.24千克(脚鱼18条、泥鳅22条),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的鉴定: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所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为永久性禁止捕捞的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渔业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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