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兰州**印刷厂工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成廉,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看到售卖辐纹陆龟的信息后,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萌龟部落2.0”(袁某某,另案处理),于同年3月23日以3100元的价格从袁某某处购买辐纹陆龟一只用于自己饲养。2019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室抓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当场查获上述辐纹陆龟,后将该辐纹陆龟送至兰州野生动物救护站。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辐纹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被核准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收证明、微信聊天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微信账户信息及微信转账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因其购买辐纹陆龟一只用于自己饲养,未造成该陆龟受伤、死亡的后果,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