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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狩猎案)(姚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8231964********,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住枞阳县********202081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9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枞阳县**镇**村自家田地种植的庄稼多次被同村村民朱某甲放养的羊损毁,姚某某与朱某甲交涉未果后,放言要猎捕朱某甲放养的羊,朱某甲承诺只要捕到可以任其带回食用。姚某某遂让其丈夫朱士某乙在枞阳县**镇街道购买4只用于捕猎的铁夹子,并放置在自家油菜地里,未捕到任何猎物后收回。20208月,姚某某又发现在**村“**山”山场自家田地种植的玉米被朱某甲家散养的羊损毁,遂于87日至9日在该地块放置两只铁夹捕猎,89日上午,铁夹夹到一只野生动物,后被赶到现场处置的村民解救放生。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夹获的野生动物为狗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以及《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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