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4********,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枞阳县**镇**村自家田地种植的庄稼多次被同村村民朱某甲放养的羊损毁,姚某某与朱某甲交涉未果后,放言要猎捕朱某甲放养的羊,朱某甲承诺只要捕到可以任其带回食用。姚某某遂让其丈夫朱士某乙在枞阳县**镇街道购买4只用于捕猎的铁夹子,并放置在自家油菜地里,未捕到任何猎物后收回。2020年8月,姚某某又发现在**村“**山”山场自家田地种植的玉米被朱某甲家散养的羊损毁,遂于8月7日至9日在该地块放置两只铁夹捕猎,8月9日上午,铁夹夹到一只野生动物,后被赶到现场处置的村民解救放生。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夹获的野生动物为狗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以及《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