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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防止自家的梨树被鸟啄食,违反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中旬购买了四张粘网,架设在梨园东、南、西三边。2019年9月9日被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在巡逻工作中发现,网上粘附有******骸及羽毛。

案发后,姚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弹自首。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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